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43號

抗告人
林明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 年度聲再字第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

㈠、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

㈡、抗告人林明儀主張確定判決疏未審酌其曾經爭執檢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取得證人等之警詢、偵訊供述證據,綜觀全卷,未見法院就此非任意性供述之抗辯為任何調查,如傳喚承辦警員,即屬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據以再審云云。惟抗告人前以此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經法院認為其再審聲請無理由,以107年度聲再字第320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97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其復以同一理由提起本件再審聲請,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至所指確定判決採證違背證據法則,則屬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問題,亦與再審係就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之救濟無涉,因認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經查,抗告人前以證人王義隆、曾福成、陳進風、黃政國之警詢、偵查證言對其不利,審判中證言對其有利,且證人等於審判時均陳稱彼等因遭警員突襲、強制拘捕到警察局,或恐嚇、威脅、利誘條件交換而製作不實之指訴筆錄,旋被移送檢察署續作偵訊筆錄,此等警詢、偵訊證言係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供述,應不得作為證據,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此項事由云云,聲請再審,嗣經法院以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有相關裁判在卷可稽。此次抗告人重行聲請再審,係以確定判決之法院疏未調查、審酌檢警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取得上開證人等之警詢、偵訊證言,為其聲請再審之理由,即係以同一事實之原因聲請再審,原審予以駁回,即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先前聲請再審意旨僅泛稱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此對抗告人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重行聲請再審則具體指出法院就此非任意性供述之抗辯未為任何調查之程序,即事由相同,但證據方法不同,何能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檢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得非任意性之證人有罪指訴,此虛偽之有罪指訴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毫無關連,如此竟可成罪,難怪司法滿意度一直敬陪末座,令人悲憤;通訊監察譯文中祇有黃政國的一篇有提及毒品,其餘皆無,以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證人指訴之補強證據,與法有違云云。經核係就原裁定已經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4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