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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朱瑞娟林立華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0號

抗告人
陳清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而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祗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陳清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漏未遵法附具原審法院上開案件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乃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程序,且無庸命其補正,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不合。

三、茲抗告人雖補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依上說明,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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