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0號
- 抗告人
- 陳清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而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祗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陳清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漏未遵法附具原審法院上開案件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乃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程序,且無庸命其補正,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不合。
三、茲抗告人雖補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依上說明,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