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2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清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清奇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