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45號

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世雄(主辦)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45號

抗告人
姚謝祺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5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8 年度聲再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姚謝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586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規定,因而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已補具原判決之繕本,漫言指摘原裁定有所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主辦)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