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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

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勤純林立華黃斯偉莊松泉鄧振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

抗告人
蕭德忠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8 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422 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即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再審聲請意旨係就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76 號確定裁定,作為再審聲請之對象。惟該確定裁定係關於再審審理之事項,與案件之實體事項無關,故抗告人以上開確定裁定,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核與聲請再審者應以確定判決為限之規定不符。本件再審之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予以駁回等情。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上開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有何違法或不當,仍就其於該案實體事項,徒憑己見再為爭執,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鄧 振 球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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