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等聲請提案大法庭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496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始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依前項所為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55 號駁回其關於指定辯護人、法官暨檢察官迴避、移轉管轄、法律違憲解釋等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就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496號案件依上揭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然其書狀僅泛稱略以:本院刑事判例及案例,一致認為迴避案件確定終局前之裁判均無效;審理迴避案及本案之法官應公平,不可偏頗;一俟刑事大法庭作出裁判,本件就無審查之必要,自應停止訴訟程序等語,並未就與上揭繫屬案件攸關之指定辯護人、法官暨檢察官迴避、移轉管轄、法律違憲解釋等項,具體表明聲請人所持法律見解與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而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復未委任律師為之,是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