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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蘇振堂謝靜恒鄭水銓楊真明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明人
曹世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曹世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9、1081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953 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在案。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