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8號
- 聲明人
- 蔡添才(原名蔡白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原名蔡白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7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嗣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聲明人復具「聲明陳訴冤情」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請求指定辯護人、再鑑定及審理,並重新裁判諭知無罪,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