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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王國棟楊智勝李釱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明人
蔡添才(原名蔡白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原名蔡白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7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嗣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聲明人復具「聲明陳訴冤情」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請求指定辯護人、再鑑定及審理,並重新裁判諭知無罪,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李 釱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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