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台附字第1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忠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素霞
- 被上訴人
- 邱正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順龍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佩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宜玲(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鄭宜芬(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鄭銘峯(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鄭宜蕙(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林素霞、邱正雄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