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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7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張智雄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非字第7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陳湘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781 、12037 號,107 年度偵字第126 、5236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是若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時,須先徵得受刑人之同意,始得定應執行之刑,此為受刑人之權利。二、經查,被告陳湘婷因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判處罪刑,其中判決主文為:陳湘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即『(附表第1 、2 、3 、5 、6 、8 、9 項)陳湘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 月;(附表第4 項)陳湘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 月;(附表第7 項)陳湘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 月;(附表第10項)陳湘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 月』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並於107 年11月20日確定。惟該判決將被告所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加重詐欺所處有期徒刑6 月,與其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加重詐欺所處有期徒刑7月、9 月、8 月等罪刑部分,於未得被告同意之下,逕就被告所犯前開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0月,有該偵審卷件可稽,顯剝奪被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權利,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上揭規定,合於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不適用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亦即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自屬利益於受刑人之規定。本件被告陳湘婷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共10罪,其中編號⒈至⒊、⒌、⒍、⒏、⒐各經判處有期徒刑7 月,以及編號⒋、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而被告所犯同附表編號⒎部分係判處有期徒刑6 月,所宣告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則依上開規定,非經被告請求,不得就附表編號⒈至⒍、⒏至⒑所示9 罪與編號⒎之罪併合處罰。乃原判決未經被告請求,逕就所犯上開10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被告是否請求就該10罪定其應執行刑,尚屬未定,故本院不就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9 罪,為無益之定執行刑,應俟確定後,由檢察官徵詢被告意見再為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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