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
- 上訴人
- 姜封權
林莉蓓
陳桓賢
林暐倫
劉文強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782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540號、同年度少連偵字第15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姜封權(2 罪)、林莉蓓(2 罪)、陳桓賢、林暐倫、劉文強(後3 人均1 罪)等5 人因犯共同私行拘禁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分別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及同年月9 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