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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

妨害自由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林靜芬林海祥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

上訴人
姜封權

      林莉蓓

      陳桓賢

      林暐倫

      劉文強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782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540號、同年度少連偵字第15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姜封權(2 罪)、林莉蓓(2 罪)、陳桓賢、林暐倫、劉文強(後3 人均1 罪)等5 人因犯共同私行拘禁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分別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及同年月9 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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