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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李錦樑林海祥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26號

上訴人
張俊宏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113 、241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俊宏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俊宏在擔任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業公司)董事長期間,有其事實欄二之㈠至㈢所載連續背信,以及其事實欄二之㈣之⑴至⑵所載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民國95年5 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及行為時連續犯、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以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及諭知相關沒收及追徵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證據雖已調查,若該項證據內容尚有重要疑點未予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原判決雖依憑台灣大業公司於89年6 月1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250 萬元予台灣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球多媒體公司)之台灣大業公司編號000000000 號轉帳傳票、銀行存款調撥單,以及寰球多媒體公司於89年6 月13日轉匯1,250 萬元至台灣大業公司之寰球多媒體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下稱寰球多媒體公司土銀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存款憑條、寰球多媒體公司籌備處收支明細及台灣大業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下稱台灣大業公司土銀活存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證據資料,認為上訴人明知台灣大業公司於89年6 月13日已收回該公司投資寰球多媒體公司之1,250 萬元投資款,卻仍於同年月30日指示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珮筠填製台灣大業公司有長期投資寰球多媒體公司1,250 萬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上,而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二之㈣之⑵所載填製台灣大業公司89年6 月30日編號00000000號之不實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之犯行。惟上訴人於偵、審中雖不否認台灣大業公司及寰球多媒體公司間有上開1,250 萬元匯入及轉匯之事實,然始終否認有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情事,辯稱:寰球多媒體公司於89年6 月13日匯入台灣大業公司土銀活存帳戶內之1,250 萬元,並非台灣大業公司收回投資寰球多媒體公司之投資款,而係寰球多媒體公司因承受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視多媒體公司)積欠伊2,201 萬7,941 元之借款債務(指上訴人代墊環視多媒體公司員工薪資)後,伊指示寰球多媒體公司將清償伊上開部分借款之 1,250萬元匯至台灣大業公司土銀活存帳戶,作為伊向台灣大業公司借用支票所應負擔之還款責任等語。原審雖以環球多媒體公司籌備處收支明細於89年6 月13日支出1,250 萬元之備註欄記載:「還台灣大業」等文字(見98偵17405 號卷第 475頁),與台灣大業公司於89年6 月1 日預付寰球多媒體公司1,250 萬元投資款之數額相符,認為上開款項係台灣大業公司收回該公司對寰球多媒體公司之1,250 萬元投資款,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惟查,依卷附寰球多媒體公司90年度及89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內關於股本部分所記載:寰球多媒體公司於89年10月2 日設立,設立股本為3 千萬元,每股面額為10元,分為3 百萬股,實收資本額為3 千萬元之內容(見98偵17405 號卷第492 頁),及台灣大業公司90年度及89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內關於長期股權投資部分,其中該公司89年12月31日持有寰球多媒體公司股份之比例記載為41.67%等情(見98偵17405 號卷第375 頁)以觀,可見台灣大業公司於89年12月31日投資寰球多媒體公司金額似仍為1,250 萬元(12,500,000÷30,000,000=0.41666)。而台灣大業公司自89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除於89年6 月1 日預付1,250 萬元投資款予寰球多媒體公司籌備處外,是否有再次繳納股款予寰球多媒體公司之情事?若無,則台灣大業公司如已於89年6 月13日收回該筆投資款1,250 萬元,何以台灣大業公司上開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仍記載該公司於89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寰球多媒體公司之持股比例仍為41.67%(亦即仍維持89年6 月1 日預付投資款與寰球多媒體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比例)?其原因何在?再依卷附告發人蔡式輝提出台灣大業公司2008年4 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之臨時動議第2 點所記載:台灣大業公司名下其他資產尚有……寰球多媒體公司1096.939張股票等情(見第一審卷二第93頁反面)以觀,則台灣大業公司於2008年4 月11日似仍持有寰球多媒體公司千餘張股票。然而台灣大業公司除89年6 月1 日預付1,250 萬元投資款外,究竟有無增額投資?或於寰球多媒體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依比例認股?若無,寰球多媒體公司在89年6 月13日( 即該公司籌備期間)既已退回台灣大業公司預付之1,250 萬元投資款,則寰球多媒體公司有無可能在89年10月2 日即該公司設立後,仍發行股票予已取回投資款之台灣大業公司?即非無疑。從而,寰球多媒體公司於89年6 月13日轉帳匯款1,250 萬元至台灣大業公司之原因,是否確係退回台灣大業公司預付之投資款,即難謂全無疑竇而有查明釐清之必要。另參酌卷附合作金庫仁愛分行上訴人活期存款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及轉帳收入傳票所記載:上訴人分別於89年4 月6 日及同年5 月4 日轉帳11,914,371元及10,103,604元至環視多媒體公司之情形(見98偵17405 號卷第198 至202 頁),與上訴人辯稱其代墊環視多媒體公司員工薪資款2 千餘萬元一節大略吻合,則上訴人前揭所辯似非全屬無稽。究竟台灣大業公司有無取回其原先投資寰球多媒體公司之1,250 萬元長期投資款?寰球多媒體公司於89年6 月13日轉帳至台灣大業公司1,250 萬元之真正原因為何?是否如上訴人所述係寰球多媒體公司償還該公司因承受環視多媒體公司積欠上訴人2,201 萬7,941 元之借款債務,而匯入台灣大業公司帳戶作為上訴人支付向台灣大業公司借支票所應負擔之票款,抑或有其他原因?以上疑點與台灣大業公司有無收回投資款,暨台灣大業公司89年6 月30日所填製該公司對寰球多媒體公司有長期投資 1,250萬元之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目內容是否屬實,以及上訴人有無如公訴意旨所指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犯行之認定攸關,且影響上訴人借用台灣大業公司支票後,有無將其應負擔之票款如數存入台灣大業公司銀行帳戶而造成該公司財產受有損害情形之認定。此部分事實既未臻明瞭,猶有進一步探究調查之必要。原審對於上述疑點並未詳加究明釐清,亦未於理由內加以論述說明,遽行判決,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又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自為判決,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第401 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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