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蔡國在林恆吉林海祥江翠萍

2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

上訴人
黃淑賢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 月2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黃淑賢罪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 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不受理判決。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黃淑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刑(共3 罪)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108 年5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罪刑部分均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 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