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21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021號
- 上訴人
- 陳迦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第986 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8418 、18731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迦璋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3 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