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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92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郭毓洲李錦樑林靜芬林海祥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92號

上訴人
詹閔傑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813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上訴人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 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6 款所列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9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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