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92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92號
- 上訴人
- 詹閔傑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813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上訴人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 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6 款所列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