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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許錦印(主辦)王梅英蔡新毅莊松泉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

再抗告人
吳柄樂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7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吳柄樂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錦 印(主辦)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