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
- 再抗告人
- 吳柄樂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79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吳柄樂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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