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
- 再抗告人
- 劉雲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劉雲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