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
- 抗告人
- 吳秉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 日延長羈押裁定(108 年度上訴字第91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吳秉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10月15日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8 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查抗告人因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第一審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之重刑在案,尚未確定,原審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而為上載延長羈押之裁定,已敘明其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以其於另案經諭知交保後仍到案接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且年近半百,已無能力逃亡,改以其他替代處分已足,原裁定未依個案審酌且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