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598號
- 再抗告人
- 杜為穅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8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杜為穅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