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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66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66號

再抗告人
葉大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明疑義,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侵抗字第2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所明定。然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至於對於判決事實之認定、理由之論斷及刑之量定是否妥適等情,均不影響於刑之執行,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本件再抗告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77年3月4日,以77年度訴字第196 號刑事判決,主文諭知:「甲○○連續強劫而強姦,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並於同年4月13日裁判確定。

三、再抗告人提出疑義之聲明,經第一審法院以前述判決主文之意義明確,並無執行上之疑義,且再抗告人所犯強劫而強姦未遂罪,係經法院依當時有效之懲治盜匪條例論處罪刑,於判決確定後,即無法律變更或新舊法比較問題。況依懲治盜匪條例廢止暨配套之刑法相關條文同時修正及增訂之立法意旨,係以刑法取代懲治盜匪條例,而非不處罰此類犯罪行為。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仍應分別適用刑法強盜罪、強制性交未遂罪之規定論處,並屬刑法規定相關強制治療之範圍,難認有何「刑罰廢止」之情事等旨,因而駁回其疑義之聲明。原審認為於法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而駁回其抗告。

四、再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理由矛盾、欠備或及適用法則錯誤、原確定判決不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刑法第91條之1 之規定,並請求最高法院大法庭受理本案、併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語。經核係持無關判斷本件聲明疑義是否合法之事項,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依照首開說明,尚難認其再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6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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