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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李英勇梁宏哲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60號

抗告人
劉明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 年度聲再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壹、本件原裁定以:

一、抗告人劉明憲聲請再審之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提出下列事由,聲請再審:(一)美國緝毒署及緬甸警方於民國94年1 月20日至同年月28日於1419號房查扣12塊海洛因磚,於臺灣查扣24塊海洛因磚(6 具穩壓器)。原確定判決認定「93年12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1月15日)1419號房(起訴書誤載為1812 號房)無據,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5 具(穩壓器)20塊」已有動搖。(二)94 年4月15日臺北海關放行之4 具穩壓器內裝16塊海洛因,及同年月28日高雄海運艙單2具穩壓器內裝8塊海洛因,共查扣6 具穩壓器24塊海洛因磚部分,有刑法「中止」、「自首」之適用。(三)原判決第11頁倒數第4 列引用抗告人之警詢筆錄「94年2月7日(按應係94年2月9日)…,另以海運方式先試運2件回台,另3件共12塊仍寄放於緬甸香格里拉大酒店,以辜柏蒼之名義寄放」云云。惟:1 、原審卷第146至156頁函送之美國緝毒署與緬甸查獲毒品之報告中,載明94年2月9日至同年2月12日住宿房間為1818 號房,93年12月27日(起訴書誤載94年1月15日)1419號房(起訴書誤載為1812 號房)5具12塊。然查獲之毒品所寄放之房間為1419 號房,入住時間94年1月20日至同年月28日,寄放毒品共9具36塊,啟運6 具24塊。惟原判決所稱之購入毒品數量、存放時間,與此全然未合,而足以動搖原判決之事實認定。2 、判決文之程序事項欄內,論述辜柏蒼、抗告人之偵訊筆錄,已不具證據能力,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惟理由欄內復引用上述筆錄進行論證,則原審判決理由即有前後齟齬,自屬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

二、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96年(原裁定誤載為95 年)5月16日95 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21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100 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由最高法院96年8月17日96 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判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之確定實體判決為最高法院判決,並非原審法院判決。抗告人聲請再審,其中關於原審法院判決部分(抗告人於刑事聲請再審狀之案號欄載明原審法院及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案號,且均提出該判決書繕本,應認抗告人就2 判決均聲請再審),因非確定之實體判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另就最高法院判決提出再審部分,其再審理由並未指摘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 款情形,即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四、經查:(一)聲請再審意旨(一)、(二)所指等節,抗告人前曾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已經原審法院就其所述之原因事實認無再審之理由,而以104 年度聲再字第74號、104 年度聲再字第98號、105年度聲再字第83號裁定駁回確定,及以105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其復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顯然違背規定,本件再審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所規定之情形。是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即非法之所許。(二) 聲請再審意旨 (三)部分,係以原審法院95 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21號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惟原審法院判決並非本案之確定實體判決,故此部分聲請亦不合法。

五、綜上,抗告人或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或對非確定實體判決之原審法院判決為對象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俱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貳、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請求判決違法放行貪瀆4 具16塊一事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

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6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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