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
- 抗告人
- 陳碧珠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蔡宗珍瀆職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 年度聲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陳碧珠因自訴瀆職等罪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94號判決及原審10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自訴被告蔡宗珍偽造文書等案件,因參與原判決之
足以影響原判決者,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 款規定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二)考選部內部人員對民國78年公務人員丁等考試及7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戶政類科所犯偽造公文書、登載不實、圖利、妨害考試等罪嫌及加重其刑規定(下稱偽造公文書等罪),第一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為免訴判決,對於已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抗告人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判決仍對於已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判決亦當然違背法令;又考選部內部人員偽造公文書等罪,為繼續犯,侵害法益行為自78年公務人員丁等考試、7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戶政類科,繼續至9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戶政類科、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99年地方特考、100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戶政類科。故被告為繼續犯,其追訴時效並未完成,無不能追訴之情形。
二、原裁定則略以:
(一)抗告人固對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94號判決向原審聲請再審,然該判決係抗告人對原審107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判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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