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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抗告聲請提案大法庭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吳進發許錦印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
劉邦俊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37號),聲請就該案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始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依前項所為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上程式,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為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點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劉邦俊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8年8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41號),提起抗告,並聲請就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37 號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惟其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揭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汪 梅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8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抗告聲請提案大法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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