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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號

詐欺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花滿堂徐昌錦蔡國在陳世雄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台附字第1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啟榮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上訴人
林素霞
被上訴人
邱正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上訴人
鄭宜玲(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鄭宜芬(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鄭銘峯(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鄭宜蕙(即鄭再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林素霞、邱正雄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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