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
- 上訴人
- 洪坤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584號,108年度偵字第2093、2876、28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坤祥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