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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妨害名譽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蔡新毅莊松泉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抗告人
林志錦

上抗告人因告訴徐大帥妨害名譽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駁回聲請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志錦因告訴徐大帥妨害名譽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王 梅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