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 月2日109年度台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誣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