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 聲明人
- 楊尚謀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執更丙字第87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楊尚謀因犯殺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8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6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被告部分依職權送上訴,經本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予駁回,有該裁判影本附卷可稽。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照首開說明,自屬臺南高分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