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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殺人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楊智勝吳冠霆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聲明人
楊尚謀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執更丙字第87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楊尚謀因犯殺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8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6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被告部分依職權送上訴,經本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予駁回,有該裁判影本附卷可稽。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照首開說明,自屬臺南高分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洪 兆 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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