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簡佑宬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8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42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是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對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應以該下級審法院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不能對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簡佑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971號論罪科刑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234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有本院判決書可稽。聲請人對本院程序判決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