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 聲明人
- 黃順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 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156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順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