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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8號

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鄧振球汪梅芬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18號

上訴人
林煒珊(即林英賢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英興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林英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林煒珊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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