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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
- 上訴人
- 劉濬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年6 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劉濬豪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為相關沒收宣告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三、原判決就上訴人或其原審辯護人所爭執之(一)拒絕提審之聲請、(二)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上訴人,為不合法、(三)搜索亦不合法,扣得之槍枝,無證據能力等部分,均依憑卷內資料,逐一說明如何不足採納之理由。所為判斷,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以自己之說詞,就此爭辯,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至上訴意旨雖稱:原判決就上訴人於原審所為與第一審不一樣之答辯,未敘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及違反證據法則等語。但未具體指明何部分答辯內容,原判決未予說明之情形。況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原審就上訴人答辯之要旨,已經調查,並於判決內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論斷之事項,未依據卷內資料,徒憑己意泛指為違法,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