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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

上訴人
李昌澤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6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李昌澤之上訴意旨,僅略稱:希望法官給我一個上訴的機會,我現正常在做工、工作穩定,老闆也很看重,入監執行,對我未來影響很大,請給我一個改過人生的機會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李 英 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