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
- 上訴人
- 陳聰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34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聰文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2 罪,均處有期徒刑)及轉讓禁藥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