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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何菁莪(主辦)梁宏哲林英志蔡廣昇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

上訴人
陳聰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34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聰文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2 罪,均處有期徒刑)及轉讓禁藥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何 菁 莪(主辦)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蔡 新 毅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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