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
- 上訴人
- 楊順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254號,起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楊順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且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及判處美沙冬治療,非本院所能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