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
- 抗告人
- 高俊傑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6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抗告人高俊傑因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