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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83號

誣告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邱忠義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083號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8月10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謝諒獲於原審以其擬對原審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2939號裁定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為由,聲請掃描該案卷全部電子卷證及拷貝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查該法庭錄音光碟,因已逾保存期限,依法銷燬,而當時尚無掃描電子卷證檔案留存,相關卷證即已無從給予,且抗告人本件聲請,亦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之期限,於法不合,乃予以駁回。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2 規定,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其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 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原裁定以經調查結果,上開卷證因已逾保存期限而依法銷燬,且當時尚無掃描電子卷證檔案留存,及本件抗告人聲請已逾期為由,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就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未置一詞,遑論具體指摘,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蔡 彩 貞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8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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