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 抗告人
- 林志錦
上抗告人因告訴徐大帥妨害名譽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駁回聲請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志錦因告訴徐大帥妨害名譽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