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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林英志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余紳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7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8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余紳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24 號判決論處罪刑,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有108年度台上字第3852 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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