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余紳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7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8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余紳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24 號判決論處罪刑,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有108年度台上字第3852 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