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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江翠萍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簡佑宬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8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42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是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對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應以該下級審法院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不能對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簡佑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971號論罪科刑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234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有本院判決書可稽。聲請人對本院程序判決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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