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如僅係對承辦案件之法官能否公平執行審判職務存疑,則屬聲請法官迴避之問題,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榮兆因偽造文書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8號審理中,本件係公告道歉文稿,乃文字著作,普通法院應無管轄權。而承辦庭長屈服檢方壓力,不調查聲請人為司法革命會法官評鑑長之公益職責,不明前審已指公訴人虛構事實,及需緊急調卷不得燒卷宗等情,重蹈覆轍,不查真相,即欲於民國 109年12月3 日審結該案,有難期公平情事。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不准林永頌律師出庭、不准承辦庭長改判聲請人無罪、或逼迫承辦庭長退休、不准復原燒毀之筆錄等情,亦屬共犯。爰聲請將該案件移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質疑承辦庭長之調查指揮及本件管轄權有無之爭議等,或屬聲請法官迴避之範疇,或應循裁判後救濟之管道處理;至於上開所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種種作為,既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即難逕信。經核均與上開法條所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之要件,無一相符,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