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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號

偽造貨幣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許錦印(主辦)王梅英蔡新毅莊松泉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號

聲明人
連明志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6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連明志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錦 印(主辦)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蔡 廣 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