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號
- 聲明人
- 連明志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6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連明志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號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6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連明志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