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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郭毓洲沈揚仁林靜芬蔡憲德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明人
黃順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 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156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順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蔡 憲 德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