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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

一、台 黃建豐加重詐欺公示送達案。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劉興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

上訴人
黃建豐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 月10日110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黃建豐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建豐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判決正本,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黃建豐加重詐欺公示送達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