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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

上訴人
許秀蓉
選任辯護人
林宏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72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179、19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就檢察官起訴事實一、(二)部分,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依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許秀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按:

(一)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第2 條之規定,係指: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以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使其形式上轉換為合法來源,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藉以逃避追訴、處罰。關於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之間關聯性,此類型之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接觸關係。雖第2 條修正立法理由說明例示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似為洗錢類型之一。惟文義解釋為法律解釋之基礎,立法理由僅屬眾多解釋方式之一,仍應就法條文字規範目的及保護利益具體分析。對於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者,已失去對該帳戶之實際管領使用權限,雖有特定犯罪之被害人匯入款項,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形式上無從漂白犯罪所得來源,尚未造成金流斷點,而待特定犯罪之正犯提領該不法利得,始能切斷金流移動軌跡,去化該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之聯結,而由該正犯成立一般洗錢罪。故倘非基於正犯之故意,單純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而未參與後續領款行為,即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將其子張○○(姓名、年籍人別資料詳卷)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自稱「陳家盛」之不詳成年男子,並告知密碼,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被害人劉謙恭、陳昱廷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使用等情(參見原判決第1至2頁),並無上訴人參與提領前開帳戶內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則原判決理由欄壹、二、㈢、1 記載「準此,於交付帳戶供移轉詐欺犯罪(特定犯罪)所得贓款案例,於提供帳戶之行為時,已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而屬新法所禁絕之洗錢行為」(參見原判決第6 頁第5至7行),遽論上訴人犯一般洗錢罪,所持見解,容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二)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需確知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其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提領不法所得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以利洗錢實行,則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本件上訴人寄交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是否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原判決未詳予究明釐清,逕論以一般洗錢罪,亦有理由欠備之違法。

三、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之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因與上開一般洗錢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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