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 上訴人
- 高誌駿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165 、309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高誌駿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其附表一所示共7 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