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郭毓洲沈揚仁林靜芬蔡憲德王敏慧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

上訴人
徐志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35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99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徐志瑋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自民國107 年3 月間某日起,加入綽號「強哥」等不詳姓名成年人所組之詐欺犯罪組織,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對蔡麗君為詐欺取財犯行,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帳戶帳號詳卷)後,上訴人再依該集團成員張凱勝、白玉池指示,於107 年3 月15日上午10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城市水棧汽車旅館附近,拿取內含上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交予該集團中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提領(詳如其附表所示)後交予上訴人,由上訴人依白玉池之指示轉交予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迂迴層轉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組織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以加重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見原審卷第102 頁),對於上訴人於原審一度所辯何以不足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按證據之取捨、事實之認定及刑罰之量定,均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量刑亦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與範圍,且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所得及全案辯論意旨,認定上訴人有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理由,並說明:第一審同案被告林柏帆經第一審審理後,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未能證明其有參與本案犯行,而為林柏帆無罪之諭知(見第一審判決第18頁),檢察官亦未對此提起上訴而確定。上訴人所述前後不一,其空言所辯已非可採。且依其智識程度,犯後不思向偵查機關及法院據實陳述本案案情,反依林柏帆指示於法院為虛偽陳述,殊與常情相違,應係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等旨,已就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以採信,詳加指駁及說明(見原判決第4 至5 頁),復詳述第一審判決於量刑時,如何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之事項,審酌其犯罪之一切情狀(包含其犯後態度及賠償被害人之情形),量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核屬合法適當,而維持第一審判決對其犯罪事實之認定、所犯罪名之論斷及量刑,亦依卷證資料剖析論敘其理由甚詳。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尚無違相關證據法則,而其維持第一審判決所量處之刑亦無顯然違法、失當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徒以空泛之詞略稱:伊係受前老闆林柏帆指示始於不知情之情況下為本案犯行,復受其指示偽稱:伊係為報復林柏帆,始稱係受林柏帆指示至臺中拿取提款卡及存摺等物品云云,惟林柏帆竟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伊反受有罪判決,顯不合理。再伊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並按月給付賠償金,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請從輕量刑云云,而就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