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6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林瑞斌李麗珠王敏慧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6360號

上訴人
陳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638號、110年度上易字第358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28號,109年度偵字第1701、2848、485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認定上訴人陳文瑞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一所載,於民國100年間之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0 樓住處樓下,受成年友人「陳永豐」(已歿,真實姓名不詳)所託,代為保管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下稱本案槍、彈),而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上訴人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累犯,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相關沒收部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對於此部分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核其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就上開部分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槍砲條例第18條第4 項所規定之「查獲」似無需以被告所供出之上手遭認定有罪,並判處罪刑為必要,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意旨可稽。伊既已供述本案槍枝係「陳永豐」所有,「陳永豐」雖已死亡,偵查單位至少應查明其是否有槍砲類前科,以辨明伊之供述是否可信,而合於上開減刑條件之規定,此攸關上訴人得否邀上開減刑寬典,原判決未就此部分為調查,尚有違誤等語。

三、惟槍砲條例第18條第4 項關於自白減免其刑之規定,必須供出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並因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始有其適用。換言之,除被告必須將自己原持有之上揭違禁物所取得之來源,與所轉手之流向交代清楚外,尚須使犯罪調(偵)查人員,得以一併查獲相關涉案者,或因而防止他人利用該違禁物而發生重大危害治安之事件,始符合減免其刑之要件。原判決已說明:依上訴人所供,「陳永豐」早於102、103年間即死亡,縱能查知該人,亦無從僅以上訴人之供述,率認該人即為本案槍、彈之來源。上訴人未提出足資查證之證據,由偵查機關對其所謂之嫌疑人依法啟動、採取任何調查、追緝之手段,亦未因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之理由綦詳(見原判決第3 頁、第一審判決第11頁)。且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均稱無證據請求調查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原審因而未為無益之調查,自無調查未盡之情。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對於未經許可寄藏本案槍、彈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另上訴人所犯如第一審事實二、三所載之強制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第一、二審為有罪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對此2罪一併提起上訴,業經原審於110年9 月16日以裁定駁回上訴人對該2罪之第三審上訴(見原審卷第151頁)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6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