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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審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劉興浪高玉舜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

抗告人
江哲瑞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109 年度上訴字第43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江哲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業於110年6月22日送達押票,由抗告人本人簽收,有卷附押票回證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為5日,則自110 年6月22日送達押票之翌日起算(抗告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加計在途期間 2日),計至同年6 月29日(星期二)其抗告期間業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10年6月30日,始具狀提起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朱 瑞 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審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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