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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27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邱忠義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427號

抗告人
范允城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18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范允城因加重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徒刑,其中部分並經定應執行之刑,均已確定,各詳如其附表所示,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各罪如附表所示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已定之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執他案指摘原裁定酌定之執行刑偏重部分,因不同案件,具體情節亦各有差異,本無從互相比擬,而僅具個案拘束力;另主張抗告人係為分擔家計,且因年輕識淺而觸法,然入監執行迄已知悔悟等事由,核均非屬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事項;此外,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蔡 彩 貞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2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